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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重要! 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暨特定

重要

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暨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訓練學會名單及案例審認注意事項」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暨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訓練學會名單及案例審認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 115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3108號 公告。

旨揭公告事項同步公布於衛福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為 www.mohw.gov.tw, 路徑:首頁 /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 醫事司 / 美容醫學資訊專區)。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暨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訓練學會名單及案例審認注意事項

壹、法源依據

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符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之專科醫師,且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

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 醫學系畢業,且未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始得繼續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一) 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達 三十二例以上,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發給之證明。
(二) 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學會所舉辦特定美容醫學處置訓練課程達 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次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三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尚未取得第二十五條所定專科醫師資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始得繼續施行美容醫學手術:

(一) 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施行美容醫學手術達 三十例以上,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發給之證明。
(二) 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訓練課程達 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附件下載
PDF 衛生福利部公文(115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3108號) 1150409_1.pdf  ·  2 頁  ·  901 KB
PDF 訓練學會名單及案例審認注意事項(全文) 1150409_2.pdf  ·  4 頁  ·  17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