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消息
2026-05-02
重要! 轉知醫師全聯會「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暨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課綱與案例作業規範
重要
轉知醫師全聯會「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暨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課綱與案例作業規範
文件一
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暨美容醫學手術之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課綱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一條 訂定依據
一、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三,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及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完成相關訓練課程及繼續教育課程。
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全聯會)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3108號公告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課程類別
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類別如下:
核心基礎課程
專業進階課程
選修課程
▸ 施行前須完成 32小時訓練,核心基礎、專業進階各須達 16小時
▸ 每三年須完成繼續教育 24小時(核心至少6小時、進階至少9小時、選修至少9小時)
▸ 每三年須完成繼續教育 24小時(核心至少6小時、進階至少9小時、選修至少9小時)
核心基礎課程為共同必修;醫師若欲同時申請多項資格,僅需修習新增項目之「專業進階課程」,免予重複修習核心基礎課程。
第三條 核心基礎課程內容
核心基礎課程應涵蓋下列共通性基礎訓練內容:
一、人體解剖學、生理學及與美容醫學相關之基礎醫學知識。
二、病人安全、手術(或處置)及麻醉風險評估、急救與併發症預防處理原則。
三、感染管制、醫療品質管理及臨床風險控管。
四、醫療倫理、醫病溝通、知情同意及相關醫療法規。
第四條 專業進階課程內容
專業進階課程應依類型規劃下列訓練內容:
一、相關部位之臨床解剖學及生理學。
二、適應症與禁忌症之判斷。
三、臨床評估、操作流程與技術要點。
四、設備或醫療器材之安全使用。
五、臨床案例研討與實務經驗分享。
六、常見及重大併發症之處置。
七、緊急後送轉診。
第五條
選修課程
以補充專業知能及新興技術為目的,內容得包括:專業或新興技術介紹與實作、跨專業合作課程、與美容醫學相關之品質倫理或法規課程。
以補充專業知能及新興技術為目的,內容得包括:專業或新興技術介紹與實作、跨專業合作課程、與美容醫學相關之品質倫理或法規課程。
第六條
開課單位
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須符合特管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專科醫學會。核心基礎、專業進階、選修課程:部定專科醫學會、其認可之子學會,或經全聯會審議准予開課之學會(需符合組織健全、師資合格、品質控管、核准報備等條件)。
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須符合特管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專科醫學會。核心基礎、專業進階、選修課程:部定專科醫學會、其認可之子學會,或經全聯會審議准予開課之學會(需符合組織健全、師資合格、品質控管、核准報備等條件)。
第七條
開課程序與備查
衛福部公告認可之開課單位得免事先申請,於完訓後檢附計畫書及學員名冊備查;其餘單位須於課程辦理日三個月前申請核准。
衛福部公告認可之開課單位得免事先申請,於完訓後檢附計畫書及學員名冊備查;其餘單位須於課程辦理日三個月前申請核准。
第八條
講師資格
一、具特管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專科醫師證書,並具有三年以上實際臨床經驗。二、非屬前款之醫師,於該項處置具有五年以上教學或實務經驗。涉及麻醉或高風險行為之課程,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共同授課。
一、具特管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專科醫師證書,並具有三年以上實際臨床經驗。二、非屬前款之醫師,於該項處置具有五年以上教學或實務經驗。涉及麻醉或高風險行為之課程,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共同授課。
第九條
開課對象
開課單位應規劃適當之開放課程或名額,以保障不同科別及非會員醫師之受訓權益。
開課單位應規劃適當之開放課程或名額,以保障不同科別及非會員醫師之受訓權益。
第十條
課程認定與採認
住院醫師訓練期間受訓可抵免入門訓練課程之核心基礎及專業進階課程時數,最高以50%為限。
住院醫師訓練期間受訓可抵免入門訓練課程之核心基礎及專業進階課程時數,最高以50%為限。
第十一條
授課方式與比例
得採實體授課、視訊授課或混成方式辦理。涉及臨床操作、技術執行或併發症處置之課程,視訊授課時數不得逾總時數二分之一。
得採實體授課、視訊授課或混成方式辦理。涉及臨床操作、技術執行或併發症處置之課程,視訊授課時數不得逾總時數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課程完成與學習成效認定
參訓醫師應全程參與並完成必要之簽到、測驗、實作評核;開課單位應保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
參訓醫師應全程參與並完成必要之簽到、測驗、實作評核;開課單位應保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
第十三條
課程完成證明
完成訓練者由開課單位出具課程完成證明,應載明課程名稱、類型、授課方式、實體及視訊時數、完成日期及開課單位。
完成訓練者由開課單位出具課程完成證明,應載明課程名稱、類型、授課方式、實體及視訊時數、完成日期及開課單位。
第十四條
查核與稽核
衛生福利部得就課程辦理情形、內容及學習成效,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
衛生福利部得就課程辦理情形、內容及學習成效,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
第十五條
課程剔退及處理機制
課程如有虛列時數、未實質授課等情事,得作為衛生福利部是否續行公告該學會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之參考。
課程如有虛列時數、未實質授課等情事,得作為衛生福利部是否續行公告該學會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之參考。
第十六條
利益揭露義務
開課單位應誠實揭露是否接受醫療器材商、藥商贊助;講師若擔任相關儀器或藥商之顧問、代言人或股東,須於授課前向學員說明。
開課單位應誠實揭露是否接受醫療器材商、藥商贊助;講師若擔任相關儀器或藥商之顧問、代言人或股東,須於授課前向學員說明。
第十七條
附則
本課綱為原則性規範,其具體內容、時數分配及執行方式,得依衛生福利部政策調整或實務需要修正之。
本課綱為原則性規範,其具體內容、時數分配及執行方式,得依衛生福利部政策調整或實務需要修正之。
文件二
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及美容醫學手術案例認定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定依據
依特管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三,全聯會依衛生福利部115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3108號公告訂定本規範。
依特管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三,全聯會依衛生福利部115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3108號公告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一、特定美容醫學處置:108年8月1日前醫學系畢業、未取得專科醫師資格,申請認定115年1月1日前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達32例以上之醫師。
二、美容醫學手術:未取得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專科醫師資格,申請認定115年1月1日前施行美容醫學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
第二章 審定採認單位
第三條
組織
全聯會設「美容醫學工作小組」綜理相關業務,並設審查分組及審查執行組執行交辦業務。
全聯會設「美容醫學工作小組」綜理相關業務,並設審查分組及審查執行組執行交辦業務。
第四條
小組編制
本小組置委員25至41人,由全聯會理事長就專科醫學會、美容醫學相關學會及全聯會推派代表中遴聘;置召集委員1人、副召集委員3人。
本小組置委員25至41人,由全聯會理事長就專科醫學會、美容醫學相關學會及全聯會推派代表中遴聘;置召集委員1人、副召集委員3人。
第七條
初步審查
承辦人員於收齊申請資料後進行初步審查,確認費用、資格及文件完整性。費用未繳清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資料欠缺者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14個工作日內回覆。
承辦人員於收齊申請資料後進行初步審查,確認費用、資格及文件完整性。費用未繳清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資料欠缺者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14個工作日內回覆。
第八條
執行組審查
主責副召集委員依案件類型指派2名委員負責審查,每次以10件為限,以共識決為原則。審查意見不一者移交小組會議續行審查。
主責副召集委員依案件類型指派2名委員負責審查,每次以10件為限,以共識決為原則。審查意見不一者移交小組會議續行審查。
第九條
會議審查
審查分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以共識決為原則。
審查分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以共識決為原則。
第十二條
利益迴避與保密
委員對於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對於因審查得知之案情、個人資料等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委員對於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對於因審查得知之案情、個人資料等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申請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及美容醫學手術案例認定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提出複審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通知後10日內至全聯會網站提出複審,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通知後10日內至全聯會網站提出複審,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應檢附資料
應檢附 32–35例(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或 30–33例(美容醫學手術)之案例資料,包含:病歷影本、處置或手術紀錄影本(需有醫師簽名)、病人同意書影本。所有資料應去識別化,以PDF電子檔分類上傳。
應檢附 32–35例(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或 30–33例(美容醫學手術)之案例資料,包含:病歷影本、處置或手術紀錄影本(需有醫師簽名)、病人同意書影本。所有資料應去識別化,以PDF電子檔分類上傳。
第二十條
資料虛偽不實
資料有偽造、變造、冒用等情事者,應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逕予退件或撤銷證明。
資料有偽造、變造、冒用等情事者,應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逕予退件或撤銷證明。
第二十一條
應繳交費用
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案例認定申請費 NT$ 24,000
美容醫學手術 案例認定申請費 NT$ 25,600
審查補件(每一案例) NT$ 2,000(最高24,000)
複審申請費 NT$ 24,000
第四、五章 衛生福利部監督管理機制 ·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衛生福利部認可全聯會依特管辦法辦理發給證明業務,必要時得至全聯會實地訪查。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經全聯會理事長核定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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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暨美容醫學手術之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課綱 1150430_1.pdf · 11 頁 · 314 KB |
| 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及美容醫學手術案例認定作業規範 1150430_2.pdf · 13 頁 · 378 KB |
| 醫師公會全聯會公文 1150430_3.pdf · 2 頁 · 704 KB |
